取暖電鍋爐列入水壓試驗范圍的所有電鍋爐,過熱器,節煤器、及其加工完的的部件。在固定設備上加工完的鍋爐,運抵安裝地是分零件、部件、組合件分散運輸的,這樣在安裝地必須進行水壓試驗。水壓試驗目的是檢查電鍋爐,過熱器,節煤器所有部件的密度和強度,其他所有焊件也必須進行水壓試驗。所有爐管的,焊接的,澆鑄的,異型的部件和零件,所有的在加工地沒做水壓試驗的鋼筋 。對上述零件部件的水壓試驗不是必須的,如果他們已經做過100%的超聲檢驗或其它同類的無損探傷檢驗。電鍋爐部件如果是完成組裝(即鍋爐和聯箱同樣好的連接管,爐管,表面加熱組合件和管線等)。聯箱和管線組合件的水壓試驗可以不做,如果他們及組成部件已經做過水壓試驗或100%的超聲實驗,或者其他同類的無損傷實驗的話。在完成加工這些組裝部件時,焊接件應用無損傷探傷(超聲或射線)對全長進行探傷。加工完成之后或安裝之后的鍋爐、過熱器和節煤器;同時允許單獨散件和組合的部件同電鍋爐一起接受水壓試驗,如果再加工或安裝時不能單獨的與鍋爐分離的進行水壓試驗的話。電鍋爐是以電力為能源,利用電阻發熱或電磁感應發熱,通過鍋爐的換熱部位把熱媒水或有機熱載體(導熱油)電熱水鍋爐加熱到一定參數(溫度、壓力)時,向外輸出具有額定工質的一種熱能機械設備。國務院修訂頒布的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中鍋爐的定義:鍋爐,是指利用各種燃料、電或者其他能源,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,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,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;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壓),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.1MW的承壓熱水鍋爐、有機熱載體鍋爐。也就是說,無論使用什么燃料,其規定范圍都是一樣的,只是燃料熱源不同。電鍋爐必須同樣遵循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的規定。